附条件合同是指其效力决定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的合同,具体包括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前者以特定条件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前提;后者在特定条件成就前合同效力已经发生,伴随条件成就而终止其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本身应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约定性。条件必须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以法定条件为条件无异于画蛇添足。例如甲、乙订立合同,如果乙不偷盗,甲以其电脑相赠,即属以法定条件为条件,合同无效。
2.合法性。如果条件内容违法,如以女雇员结婚作为雇佣合同的解除条件,因附条件违法,使整个合同无效。
3.未来性。如果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停止条件,等于未附条件。
4.可能性。如果以不可能成就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则等于没有附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包括事实成就和拟制成就。前者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出现;后者是指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没有成就。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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