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三项生效条件:一是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也须满足这些要件,否则即使成立,也不生效,即不发生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而达到的效果。但无效合同仍产生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因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是无效的。但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欺诈和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无效,除此之外,合同效力由当事人决定。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该行为而订立合同。如避税行为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这种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非法行为的目的;二指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双方订立运输钢材合同,而实际上是要运输军火。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社会应当具有的道德准则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涉及面比较广,如暴力行为、有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命令、条例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中只要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为无效,至于是出于当事人的故意、过失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则在所不问。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