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称契约,两者是同一概念,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在内。由此可见,能签订合同的,只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合同的内容只限于除婚姻、收养、监护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谓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原来并没有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通过协商建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了关于一项工程建设的协议。所谓“变更”,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某种原因,双方通过协商而改变了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比如买方和卖方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一定原因,他们又协商改变了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或交付的时间等条款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内容。而“终止”则是指当事人协商消灭了原已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对双方或一方已经没有意义)或不可能(如标的物已不复存在),此时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原有的权利义务。所有这些设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其所确定的关系就是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与一般协议不同,它具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
1.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能够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法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非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存在隶属、命令或服从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
4.合同关系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的法律关系,单方面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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