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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案释法

日期:2012-05-2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1、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 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由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家庭其他成员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中首次明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家庭中男性对女性(如夫对妻)、年轻人对老年人(如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强暴行为,其中尤以夫妻关系中夫对妻实施的暴力行为为甚。我国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总则,规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991年,加拿大一群男士佩戴白丝带,以此作为男人反对男人对妇女施暴的象征。此后,白丝带活动在欧美国家广泛开展,并在联合国机构支持下由妇女组织传播到亚洲,成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而开展的以男士为主的宣传活动。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白丝带活动成为纪念该国际日的形式之一。)

有资料显示,家庭暴力行为频率高、时间长且手段残忍,比起亡命之徒有过之而无不及。南通监狱在对513个女犯的有效调查中发现,有93个是由于丈夫长期向妻子施暴,且手段极其残忍,用器械殴打、火烧油烫、用刀划割、不给治病、性虐待等等,她们被无尽的虐待逼得走投无路,在无法忍受且又无力平息丈夫的殴打与虐待的情况下,或杀夫解怨或离家出走,有的为生活所迫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成为社会的危害人群。杀夫、出走是一些受害妇女极端愚蠢的自救方法,也是受虐待的妇女身心长期遭到破坏,累积到一定的程度而爆发的力量。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她们对事物的认知程度以及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因此,受虐待的妇女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绝不能选择以毁灭性的代价了却一切。

2、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如果恋人未婚就动手打人,为了防止你婚后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好的办法是理智的离开他。2、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能容忍暴力。3、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要尽可能打开门窗,大声呼救或拨打110,居委会和邻居的证词、公安机关的笔录将成为你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4、说出你的经历,你周围如有相同遭遇的姐妹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5、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及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6、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3、以案释法

我国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总则,规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这一法律规定后,受害女张某及时增加了诉讼请求,最后在获得离婚的同时也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受害女张某是云南人,2003年1月嫁给胡某,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胡某连续4次殴打张某,每次都经派出所处理但无大的效果。张某忍无可忍,终于在2003年5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在法庭上,胡某矢口否认对张某的殴打,并称二人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张某提供了派出所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以及诊断证明后,法庭当庭认定了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离婚案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某增加了要求胡某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这一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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