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不是包含有属于医疗事故范畴的,必须先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进行事故鉴定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事故鉴定均是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具有司法性质,是由行政部门解决还是寻求司法救济,是当事人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有权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持有医疗事故鉴定,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均可直接按民事案件受理。并且,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而没有必要以行政处理和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前提。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在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界定”时,已作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关键一点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医疗机构的免责条款,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只要符合其他法律责任要件,医疗机构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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