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可在二审中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
——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483-001。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城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68条、第14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65条、第144条)。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2945号民事判决(2016年10月21日);二审:北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39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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