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摘要:麦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全部股权及名下的项目转让给李某。后麦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该合同有效,并且认定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C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转让款6000万元及损失10亿元。
甲说: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A公司与李某在先签订有《协议书》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其无权向A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乙说: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A公司和B公司、C公司对《项目转让合同》不能履行均具有过错,可按照过错比例酌情支持B公司、C公司主张的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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