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损失赔偿有什么区别?(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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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是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
定金,指的是给付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平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订金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
如果合同履行,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部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无论是哪一方责任,订金可予以退还。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联系与区别?违约金与定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1、两者的联系:违约金作为合同当事人就违约行为的发生约定的一种给付,与定金一样,都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
2、两者的区别:
(1)两者的目的不同,违约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并带有惩罚违约行为的辅助功能,而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2)两者支付的方式也不同,定金是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支付,并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违约金的支付,则是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
3、违约金与定金可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
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参考案例: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
四、诉求违约金是否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但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惩罚性的性质。
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违约金调整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1、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2、违约金调整的参考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分高于”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一般的参考标准,但不能机械套用,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还是应当秉承审慎适用的态度,避免“一刀切”。
3、违约金调整的考量要素:
(1)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
(3)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遵循违约金填补损失的原则,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六、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存。在一方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时,双方在合同中就迟延履行行为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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