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年迈需赡养,儿女平等共担当
【案情】
郭某(女)已80岁高龄,与丈夫婚后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和小儿子于2002年左右去世。郭某现每月退休工资约3900元。2017年郭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孙子,2018年郭某从自己的房屋内搬出和女儿居住在一起。郭某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起居将儿女诉至法院,要求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每周来探视一次。女儿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愿意按照母亲的请求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则认为母亲有退休费,自己退休费微薄,还有疾病,无法支付赡养费,只愿意每周探视, 并且认为是母亲选择和女儿住在一起,应当由女儿支付赡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赡养方式应当能够得到履行的前提下,首先尊重父母的意见。本案中,郭某年近八十周岁,年老体弱,生活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子女赡养扶助。郭某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其名下并无固定住所。法院考虑到原告目前生活状况、养老需要以及两被告的经济能力、居住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儿子每周探视郭某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本案中,老太太的房屋给了孙子,儿子从而获利,虽然儿子表示愿意接老太太回家,但老太太拒绝,儿女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 ,现在老太太愿意和女儿一起居住,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儿子的赡养义务,儿女在赡养义务上是平等的,不因性别而负担不同。故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由儿子、女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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