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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母亲被送进养老院,兄弟俩谁该做监护人?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失智”老人生活和精神需求的保障日趋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老人的大儿子因不满小儿子将母亲送至养老院而诉至法院,以小儿子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两个儿子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一、案情简介

吕甲先生诉称,其母亲共育有二子一女。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痴呆等疾病,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儿子吕乙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但是吕乙私自将母亲藏匿,不让其见母亲,后来其辗转得知母亲被送到养老院了。吕甲认为,养老院不适合母亲居住,吕乙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故要求变更母亲的监护人。

吕乙先生辩称,其与妹妹商量后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养老院环境非常好,对母亲的照顾也很好。母亲的日常生活都是其在管着,养老院的费用也是其和妹妹共同负担。吕乙称,吕甲曾为霸占房产把母亲赶出家门,吕甲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目的很可能是要再次霸占母亲的房屋。

二、法官说法

吕甲和吕乙因处理父母财产、养老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吕甲对吕乙独自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不予信任,致使成讼。法院在庭审中试图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积怨,然双方最终未能就母亲赡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吕甲作为母亲之子女,具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亦具备监护能力,法院追加吕甲先生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宜。在今后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各个子女均应从有利于母亲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监护人变更为由吕甲先生、吕乙先生共同担任。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变更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变更监护的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三、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遵循的原则?

1、坚持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作为监护人,不仅要行使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包括对被监护人资产的管理、对其生活起居的护理、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法律诉讼、代被监护人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等,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多等特点。

年事已高的母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无法表达意愿,其权益保护处于易受侵害的脆弱状态,理应对维护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作出特别关照。本案中,吕甲、吕乙均有监护愿意并已实际履行过一定的监护、照顾职责,系满足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的适当人选。如因亲属之间存在一定信任缺失,为避免其中任何一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不被理解,防止误解加深,由各方共同担任监护人,能够相互督促配合,更加谨慎勤勉履行职责,彼此之间亦可起到“补缺”作用,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2、充分尊重修复亲情、和谐共商的家庭意愿。吕甲、吕乙两兄弟既往因赡养母亲产生隔阂,继而引发母亲监护权诉讼,法院判决吕甲、吕乙共同担任母亲监护人,是希望二人能够秉持传统家庭伦理,坚持以和为贵、修复亲情,共同照顾好母亲,力图恢复家庭和谐。此举体现了和谐、友善之家庭氛围,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综合上述法情理平衡,法院依法确定由吕甲、吕乙共同担任监护人。

特别提醒,子女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切实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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