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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日期:2023-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养皆不易 且行且珍惜

基本案情

古父、古母年逾80岁,共生育三子二女,一直与小儿子古小刚共同生活。夫妻俩均无退休金,主要生活来源为村集体组织每年发放福利3600元以及其他四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100元生活费。2021年3月古母因患脑梗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均由古小刚服侍、照顾。古父年事已高也需要古小刚照料。后古父、古母与五名子女间就赡养费、护理费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应当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承担照料责任。本案中,两位老人均系八十多岁的高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非常有限,亟需子女们的资助,加上古母身患重疾瘫痪在床,更需要子女承担物质照顾和精神慰藉义务,作为子女理应满足垂暮之年父母的愿望。法院结合各子女的经济状况,分别判决未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四名子女每月分别承担金额不等的赡养费和护理费,并判决每人每月各看望老人不少于一次。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在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只要具备赡养能力,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的范围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帮助,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慰藉,特别是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子女与父母接触沟通的机会减少,老人的赡养期待相应地也从物质方面逐渐转移至精神方面。在此提醒各位儿女,走得再远,也别忘了多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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