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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诉刘小某、杜小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儿子刘小某,后刘某与杜小某母亲再婚。虽然杜小某父母离婚时约定杜小某由父亲抚养,但杜小某从初中后即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直至考上大学。刘小某、杜小某毕业后分别到沈阳和上海工作,在生活和精神上对刘某疏于照顾。刘某年近七十,身患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起诉要求刘小某、杜小某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小某是否应对继父刘某承担赡养义务。虽然杜小某父母离婚时约定杜小某抚养权归生父,但杜小某自上初中开始即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对杜小某视如己出,给予无私父爱,接送其上下学,生活上对其关心,学业上对其支持、鼓励,支付课外班费用,直至其考上大学,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杜小某对刘某负有赡养义务。杜小某毕业后,在上海拥有稳定工作和丰厚收入,对刘某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帮助,以使其安度晚年。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退休金情况,酌定刘小某、杜小某每人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同时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杜小某、刘小某应当克服身处外地的客观困难,尽可能创造条件与刘某进行亲情交流,为刘某带来精神上的抚慰。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典型案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结合,关注到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求二被告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与父亲进行亲情交流,促使子女重视精神赡养义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本案裁判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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