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恩在,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基本案情
马某昌有六名子女,其中亲生子女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云,继子女马某生、马某燕。六名子女均已成年。马某生、马某燕在其母亲董某芹与马某昌登记结婚时均未成年,且随马某昌与董某芹共同生活。马某昌现年85岁高龄,患有脑梗塞,脑缺血等疾病。马某昌每月退休金收入4300元。现马某昌以其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生、马某燕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生、马某燕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马某昌赡养费500元。马某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马某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具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马某燕主张马某昌对其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并未提举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母亲董某芹与马某昌登记结婚时其未成年,随马某昌与董某芹共同生活,同时马某昌已属高龄老人,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身体患病,身边无人照顾,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作为继子女,虽然与继父母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但其在接受继父母养育的前提下,理应在继父母年迈时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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