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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张某的父亲于1990年再婚,张某时年6岁。婚后刘某将张某抚养成人,双方之间形成继母子关系。后因与张某的父亲发生矛盾,刘某于2007年起离家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刘某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症、股骨头坏死等多种疾病,且系肢体二级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负担医疗及生活费用,其遂于2008年向继子张某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张某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500元、承担刘某医疗费的50%。判决生效后,张某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刘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应给付的赡养费、医疗费19000元。

【执行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行动,经初步了解,由于双方积怨较深,张某拒不配合执行,虽经多方查找,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遂先对张某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并扣划其部分银行存款。考虑刘某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的情况,执行法官专程上门将扣划到的执行款发还至刘某手中。同时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充分保障刘某今后生活,执行法官还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并寻找到一位双方共同信任的亲属,通过其与张某取得联系。经过耐心地释法析理、动员劝说和调解协商,促成双方和解,刘某自愿撤回了对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运用执行措施,及时兑现妇女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且该义务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同样适用。《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刘某自张某6岁时便与其共同生活并将其抚养长大,双方形成继母子关系,而刘某年老后身患重病且生活困难,张某作为继子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责任。执行法官经过释法析理和调解劝说,最终促成刘某与张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有力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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