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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F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安某某精神发育迟滞,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某社区。安某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母与父子二人少有联系。2020年4月30日,安某某的父亲突发疾病离世,天津市南开区F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F居委会)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安某某的母亲,其母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对安某某的监护职责。由于安某某已无其他近亲属,F居委会遂将安某某安置在养老院。安某某在养老院生活亟需支付相关费用,其父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和部分现金,但由于安某某患有精神障碍,其个人无法独立处分上述遗产。法院在社区走访中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F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2020年7月20日,F居委会申请认定安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对安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判决安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9月4日,F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其担任安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院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现安某某无配偶,其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F居委会作为安某某住所地居委会申请作为安某某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指定F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失智青年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法院法官在深入社区走访时了解到,安某某无人照料,被安置在养老院,因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其生活即将陷入困境。遂及时从法律层面上深入分析论证,建议居委会申请宣告安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居委会申请担任安某某的监护人,由监护人处分安某某所得遗产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居委会担当尽责、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定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彻底消灭了安某某的监护真空,为居委会对安某某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合法依据。本案的判决,不仅充分彰显了法院对失智青年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而且为街道社区中没有近亲属的失智人员、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提供了一条可咨借鉴的路径,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价值理念、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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