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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有价”,亲情“无价”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赡养“有价”,亲情“无价”

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法官,我儿子外出务工,女儿远嫁,都不管我的死活了,我现在一身的病,都说养儿防老,你说我这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一个身体佝偻的老人拖着疲惫的身躯,哽咽地向法官诉说着自己的困苦。

案情简介

11月24日感恩节,临潼法院上门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王大爷年逾古稀,老伴已去世,二人生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立业。王大爷虽与儿子居处一院,但儿子常年在外打工,生活起居只能靠自己解决;女儿远嫁外地,也时常不来探望。加之身患多种疾病,没钱看病买药,无奈之下,遂将子女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家事纠纷硬性判决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才是最佳途径。鉴于老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出行不便,故决定到原告王某家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在当年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父母养育你们成人成家,如今日子越过越好了,不能忘记父母恩情……”,法官们的话语唤醒亲情、温暖人心,一字一句感化了二被告,均当场表示今后一定会照顾好父亲!

经过调解,最终老人与其子女达成协议:由儿子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让老父亲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安享晚年。

“临小法”说法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老人,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临潼法院一直秉承“调解优先、礼法并重”的理念,从亲情出发,加大调解力度,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释放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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