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母子关系,王某现年92岁,李某现年70岁。王某夫妻生育了包括李某在内的5个子女,王某配偶和长女已先于王某去世。王某曾数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上述案件均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诉讼系因王某在医院治疗肠癌期间花费大量医疗费,其将医疗费用分配给四个子女平均承担,另外三个子女均已给付完毕,只有李某没有分担,故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分担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某年逾九旬且患有疾病,其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由子女均担依据充分,李某提出的其自身患有疾病等因素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相较于王某,李某有配偶的照料和子女的支持,具备承担其所应负担份额医疗费的能力,故对王某主张由李某分担给付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步入老年阶段发生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人均生存年龄持续增长, “老人赡养老人”模式下的利益平衡难题不断涌现。在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同为老年人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子女人数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身体状况,平衡两者利益之后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本案的审理是对此类案件审理原则的有益探索,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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