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老人赡养费用由儿女共同承担案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某(女),生于1933年,其与丈夫周某某婚后育有两子三女,五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因五子女未能尽赡养义务,原告顾某某与丈夫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中,顾某某的丈夫因病去世,本院裁定终结对周某某诉讼五子女赡养部分的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自己独立生活,由五子女各自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437元、生活照料费400元以及本起诉讼后原告发生的医保以外的五分之一医疗费用,而两个儿子不愿给付费用,愿意采用轮流随己生活的方式尽赡养义务,三个女儿认为已是外嫁女,以后不继承父母遗产,现在不需担负赡养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应当对年老父母尽赡养义务。所谓赡养,是成年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予以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共育有5个子女,各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综合原告的诉讼要求、所生育子女数量、本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以及五被告的庭审态度,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要求予以确认,即五子女各自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437元、生活照料费400元,直接汇入原告个人社保卡账户,对本起诉讼后原告发生的医保以外的医疗费用,以正规医疗单位正式票据为依据,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本案中,原告年纪较大,其主动要求自己独立生活,法院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但此时的独立生活,并不意味着生活方式的固定不变,以后如果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或其意愿改变,五子女的赡养方式亦将随之改变。另外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不仅是儿子的义务,女儿在赡养责任上与儿子是平等的,不因性别而负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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