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业主有权拒交部分物业费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提要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根据其违约程度,酌减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
争议焦点
郭某是否需要全额支付未缴纳的物业费?
基本案情
郭某居住的小区存在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绿地修建围墙、侵占楼顶搭建铁皮棚的情况。郭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未果后,开始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411元。
裁判结果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物业费5411元。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郭某向物业公司支付90%的物业服务费487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裁判较好地平衡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妥善回应了业主的合理诉求,有助于敦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
法官简介
李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对话法官
小编: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求郭某全额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为何未获支持?
李翀: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内容并不仅限于对业主共有物业的管理,还包括维护秩序、清洁卫生、养护绿化等服务,故郭某亦不能据此拒付所有物业服务费。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减10%的物业服务费。需要提醒的是,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也可通过业委会依照程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