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教育支出,不应计入抚养费之中。
案件:徐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9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要求吕某某负担吕某某1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但徐某某提交的幼儿园交费收据存在多张连号情形,且部分交费收据所载交费期间与吕某某1实际就读期间不符。另外,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某某1的实际需要、吕某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某1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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