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案件: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要求将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至每月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当负担的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因马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月收入2万元左右,在考虑马某某(即马某与张某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抚养费应与一方持续稳定的收入相匹配的基础上所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通过再审方式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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