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组建“社会观察团”,统筹社会力量,帮助查清案款性质。
【基本案情】
夏某与胡某系姻亲关系。1986年期间,胡某所在的永久锁厂向本厂职工集资建房,胡某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第一期集资款,后因资金缺乏,胡某无力缴纳后续集资款,遂向夏某求助。经夏某一家协商同意出资16000元款项(含第一期已缴款)用于支付全部集资款,1990年该房屋建成并以胡某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将该房屋交由夏某一家居住占有至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交由夏某保管。现双方就该房屋权属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
经庭审查明,从涉案房屋从交付起即由夏某一家装修入住,至今已有三十余年,胡某从未向夏某及其家人主张过权利,且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及永久锁厂对胡某的缴费通知原件一直由夏某持有,胡某也从未向夏某索要该权利凭证及相关材料的客观事实,结合前案法院向胡某调查时其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资金系由夏某提供等,能够认定案款性质为交易款。胡某抗辩相关款项为借款,但双方之间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夏某也从未向胡某主张过借款,该抗辩明显不合常理。综上,本院判决确认夏某与胡某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适老型举措】
夏某今年74岁,胡某今年63岁。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距今已经三十多年,双方之间曾经是姻亲关系,故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案件事实多是当事人凭记忆陈述,缺乏直接有效的书面证据支撑。为了客观还原案件真相,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案中组建“社会观察团”,向夏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与永久锁厂负责人发出邀请函,并得到积极有效反馈。2021年5月17日,第一次社会观察团成员会议在该房屋所在地社区如期召开,本院充分了解了当时福利房分配、集资付款流程、该房屋长期居住状况以及夏某生活习惯等情况并记录在案,通过事实调查,获取案件线索,形成裁判者的内心确信。
【典型意义】
针对继承、赡养等家庭内部纠纷,单凭书证可能无法客观反映案件全貌,适老型诉讼引入“社会观察团”制度,通过统筹社会化力量,根据个案情况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基础事实的调查,还原客观真实场景,巧解老年人诉讼能力有限导致的举证困难,将法庭的调查线索回归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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