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都听说过海景房、山景房、地铁房、学区房,但是“坟景房”您听说过吗?如果买到“坟景房”,该如何维权呢?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教你如何在买房时擦亮双眼。
买到“坟景房”怎么办
《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但并未对公共区域的坟墓进行规定,但住宅区旁出现坟场或者墓地,从公序良俗和生活习惯方面看与我们的认知格格不入。
此案中小区的绿化可以视为城市公园,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不应该建造坟墓,但是条例规定无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若在法律出台前已有多人将此地当做坟地埋葬,当事人发现后应及时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朱女士与卖家前期签订过补充协议,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约定,卖家此举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卖房人有告知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作为买房人,应提前对房子的权属是否有纠纷、冻结查扣或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去调查了解。本案中,卖家从上任房主手中买过房屋后仅数月便转手变卖,不符合情理,且不论卖家是否知道房屋存在瑕疵,卖家不应让买方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专家认为,本案中退房及返还定金是卖家应当履行的责任,但朱女士是否应该在合同解除和定金返还后要求卖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商榷,应注意两点:(一)房屋是否已经过户至朱女士名下,剩余房款是否已经付清;(二)卖家是否故意将有瑕疵的房屋出售给朱女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是否判决卖方对朱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应交由主审法官来判断。
在生活中都遇到哪些与房屋相关的问题?
问:老人因病过世的房子需要提前告知吗?
答:需要提前告知,因楼房流动性大,只要不是正常出现的问题,都应在卖房时对买家进行告知。
问:新房附近有垃圾焚烧厂,开发商有义务告知吗?
答:如果开发商事前没有进行告知,此举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房,但开发商是否赔偿需要根据以往案例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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