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合同明确房屋办公用途的,购房者以商改住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01
基本案情
张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张某等人在该认购书“该产品属于商办性质”处签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张某等人起诉主张某置业公司将办公室包装为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或住宅进行销售,导致其在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等费用,赔偿损失。某置业公司主张其不存在欺诈、隐瞒,张某等人购房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的商办性质。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认购书明确涉案房屋属于“商办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写字楼使用说明书》《写字楼质量保证书》《商品房装修改造协议书》及相关《装修改造图》《交楼标准(装修)》亦明确涉案房屋为“写字楼”或“办公室”,均有张某等人签名确认。因此,张某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知悉涉案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购房者主张开发商虚假宣传所引发的纠纷。透过该案可知,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客观、如实、全面,杜绝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主动履行交易风险告知义务。同时,购房者应重视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明晰房屋性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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