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交房期限可适当顺延
——许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许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购房人交付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补充协议》约定遭遇例如类似“非典”的普遍性流行性疾病等不可抗力或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交付期限相应顺延。2020年8月25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某房产公司通知许某收楼。许某诉至法院主张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等。
【法院裁判】
某房产公司按约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许某交付商品房,但《补充协议》约定了交付期限顺延的情形。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某房产公司受其影响停工,直至2020年2月中下旬经报备后逐步复工。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酌定收房日期顺延一个月即至2020年5月30日止。商品房于2020年8月2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某房产公司当日通知许某收楼。则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25日为逾期交房期间,尚未超出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的90日,故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指引意义】
自2020年1月下旬开始,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业也不例外。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2020年1月下旬之后,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超过约定期限交房的,开发商可主张交房期限随疫情影响期间适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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