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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关于“假离婚”存在的风险

日期:2023-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假离婚”存在的风险

一、案情简介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图,而是通过民政局登记、法院诉讼等途径暂时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目的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一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即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

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假离婚”只是民间的一种较为形象的提法,而不是法律术语。

二、法官说法

你以为的“假离婚”存在的风险?

家庭破碎——父母共同撑起孩子的一片天,父母离婚即使是一方出户,也意味着天塌地陷,家庭破碎。

房财两空——大部分“假离婚”在当初都会觉得反正是假离婚,财产给谁无所谓,所以往往约定房子、“票子”都归一方。到后来,假戏真做,房财两空。即使之后真的复婚,在“假离婚”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收入,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债务压身——有些“假离婚”为了贷款,那么在离婚后一方申请的贷款,便属于个人债务。也有一些为了逃避债务,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生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该还的还得还。

亲子受伤——如果生育了子女,“假离婚”时必然要对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约定。你认为是假的,但孩子很单纯。你的假意却真真实实的伤害了孩子。

三、法官提醒

婚姻绝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一纸文书背后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管控政策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存在若干法律风险并不值得提倡。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津南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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