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案件:南通高川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喜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苏民申325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档案不齐全,无铭牌、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维护说明书,无平台发生故障后防止坠落的安全防护装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未在产品上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足以证明案涉液压升降平台存在质量缺陷。虽然晶辉特公司在防护栏上安装了“严禁货梯载人”的警示标识牌,但此应为液压升降平台在正常运行情形下对使用用途所作的限制,而非在故障检查情形下亦禁止人员踩踏平台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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