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中的“质量要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包括产品出口国与进口国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在买卖双方未就质量标准和要求事先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产品交付前后两次检验在项目、技术规范方面的可比性,使得产品交付前后的检验变化更能有针对性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
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本身防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且召回措施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就产品召回所对应的风险防控而言,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更方便、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相应措施。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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