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网络购物专栏简介

网络购物

  • 网购商品签收前的风险由谁承担?
    日期:2024-01-01 点击:61次

    网购商品签收前的风险由谁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 卖家拖延发货且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的,应认定构成欺诈
    日期:2023-12-30 点击:42次

    卖家拖延发货且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第一,针对本案所涉茶几的订单,双方就涉案茶几订单已经达成退款的合意,故对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退还茶几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 网购后接到诈骗电话,平台要担责吗?
    日期:2023-12-21 点击:42次

    网购后接到诈骗电话,平台要担责吗?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是一种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应采客观过错标准。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处理行为没有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具有合法性基础;采取了与案涉处理行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保护必要合规措施;尽到了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 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日期:2023-12-11 点击:31次

    电商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要尽到审核义务,其对消费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方购买涉案车载吸尘器时享受“无忧购”服务,“无忧购”系网络平台的承诺,而非销售商的承诺。无忧购中“正品保证”、“全程保障,购物无忧”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销售者所销售商品品质及服务的信誉背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销售商销售行为的推广。

  • 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101次

    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随着传统团购由线下转线上,并逐渐扩展至微信、QQ、钉钉等社交软件平台,团购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互不相识的网友自发建群,在群主或管理员的组织下,以更具性价比的价格购买共同所需的产品。当群主作为卖方、群成员为购买者,或群主参与拼单、代表群成员共同向外购买,这些自发组织的拼购行为构成不同维度的买卖合同关系。

  • 网购中的十五个法律问题
    日期:2023-11-13 点击:71次

    网购中的十五个法律问题,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典规定了约定定金数额上限以及“定金罚则”。订金只是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定金不退”的现象应当分情况而论: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是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退还定金。如果是买家因为自身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买家已经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卖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
    日期:2023-05-31 点击:97次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 网约货运师傅临时加价 法院:不合理!
    日期:2023-05-12 点击:119次

    通过李女士与胡师傅之间签订的电子货物运输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涉案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胡师傅本应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最后却以“运输费用少”等理由为借口,将货物私自变卖,造成李女士经济损失,此举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网购保健品被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卖家退款
    日期:2023-04-25 点击:68次

    网购保健品被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卖家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涉案产品未按规定附随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小赵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 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如果当事人经常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日期:2023-04-17 点击:89次

    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如果当事人经常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