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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日期:2023-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在福建省长汀县生产、存放兽药片剂,并通过微信和物流销售给另案处理人员吴某荣、吴某华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99,772元。2020年6月30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易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在生产、存放地点查获、扣押涉案制药设备、兽药片剂及原料。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生产的兽药片剂系假兽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兽药,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易某某家属为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易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畜禽疾病,使畜禽贻误治疗延长病程,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给养殖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动物疾病的传播,甚至出现动物传染给人的极端情况。我国对兽药的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生产、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在取得相应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本案中,易某某生产、销售不含明显药物成分的假兽药,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应查验生产、销售者的经营资质,并保留购买凭证和药品样本,一旦发现兽药无效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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