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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专栏简介

产品责任纠纷

  •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日期:2023-12-26 点击:8次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在二手平台网购商品时经常会遇到收到商品和网页描述不一致的情形,而卖家总有各种理由“套路”消费者,比如本案中卖家在网页中标注“不退不换”,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
    日期:2023-12-23 点击:13次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日期:2023-12-20 点击:7次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了这些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以及虽有错别字、多字、漏字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

  • 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效力之前,法院不认可生产者对案涉产品的鉴定结果
    日期:2023-12-10 点击:11次

    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效力之前,法院不认可生产者对案涉产品的鉴定结果。

  • 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日期:2023-12-10 点击:15次

    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 产品出厂后,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改装改造,生产者对改装改造部分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不承担责任
    日期:2023-12-10 点击:14次

    产品出厂后,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改装改造,生产者对改装改造部分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不承担责任

  • 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日期:2023-12-10 点击:16次

    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 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日期:2023-12-10 点击:14次

    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虽然被申请人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但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李某月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逆行,申请人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月的死亡与被申请人所生产的车辆的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此,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 胡某诉某副食品经营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12次

    胡某诉某副食品经营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以严格的司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当产品标注虚假的知名商标信息时,其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无法确认,无法保证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故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日期:2023-12-09 点击:10次

    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维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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