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 产品责任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公司对山阳区某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残留农药超标。经查,涉案韭菜系该超市从芦堡市场以每斤1元进货价购入,共5斤,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检验报告,每斤售价2元,除抽检的已全部售完。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超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焦作中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某超市认识到在采购韭菜时没有及时、完整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但认为违法轻微,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同时,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某超市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惩戒相结合,同意对某超市减轻处罚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元。

典型意义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行政处罚亦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中某超市违法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情节特别轻微,处以五万余元的罚款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显然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不相当,没有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减轻处罚金额,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成功化解,彰显了行政机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工作作风,在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