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限定风险——延华公司诉杰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杰柯公司与延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杰柯公司向延华公司销售一批电脑设备。2018年6月起,该批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就维修费用的负担等发生争议。延华公司自行承担费用后提起诉讼,要求杰柯公司支付维修费259,230元。延华公司认为该批设备质保期是3年,从2017年7月31日起算。杰柯公司则认为质保期为2年,从2015年7月5日起算。我院经审理查明,延华公司已于2015年7月5日签收验收单,而首次报修是2018年7月24日,已超过3年质量保证期间,据此驳回了延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质保期间届满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质量异议是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等均有详尽规定。本案的处理立足于鼓励交易、维护稳定、保护诚信等角度,依法依约确定了质量保证期间,限定了出卖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质量异议是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等均有详尽规定。本案的处理立足于鼓励交易、维护稳定、保护诚信等角度,依法依约确定了质量保证期间,限定了出卖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文:沈轶华、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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