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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有维修记录的新车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日期:2023-11-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经营者销售有维修记录的新车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原创 独一的二 莱茵时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购买的新车有维修记录,经营者未在成交时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如经营者主张已告知,需提供证据证明,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外,还可以要求销售方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甲从乙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12400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乙公司将轿车交付甲,甲为该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甲在将车辆送乙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乙公司认可曾维修汽车,但主张销售时已告知甲,并在价格上相应进行了优惠,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有甲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该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甲质证认为签名确为其签署,但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汽车销售合同》;二、甲将轿车退还乙公司;三、乙公司退还甲购车款12.42万元、赔偿购置税1.24万元、服务费0.05元元、保险费0.06万元;四、乙公司加倍赔偿甲购车款13.8万元;五、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乙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法院观点

1.适用法律:甲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甲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甲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乙公司未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乙公司在告知甲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乙公司提交的有甲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甲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甲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3.乙公司行为构成欺诈∶乙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甲的损失。

4.最高法∶(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实务分析

1.欺诈是指系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须故意。②须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行为)。③须相对人因欺骗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④须相对人因为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⑤须欺骗行为违法。

2.法律适用:民法典对欺诈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那应该适用哪个法律?看起来应该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其实不然。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依据民法典主张,也可以选择依据消保法主张。前述选择是消费者的权利,如何选择,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得知,如消费者未主张,法院不可主动适用。当然,消费者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绝大多数都会依据消保法规定主张权利,因为依据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即: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乙店败诉原因:本案实际对于交易过程中乙店是否告知甲汽车已维修过的情况存在争议,如果乙店告知了,不构成欺诈,甲无权要求撤销合同;如果乙店未告知,那结合其他情况,很有可能构成欺诈。乙店如此主张最主要的证据是有甲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甲质证认为他在验收单上签字时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该字样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此时,法官需要决定相信哪个事实?因交接验收单为乙店单独保存、备注的字迹与其他字迹非一人书写,且甲不予认可,据此,法官在内心中综合衡量后,最终认为甲签字时没有备注的可能性要高于已备注的可能性,乙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还真有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假设真的不符,那出现这种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因是再现事实,需要依靠证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法官需综合全案证据,自由衡量某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与不存在的可能性哪个较大,较大者即为法官最终认定的事实。如果再现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量)、证明力不足(质),法院很可能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且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除非能够提供其他新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

5.对经营者的启发: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销售时,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并且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已告知消费者的事实进行固定。借鉴本案的反面经验,交易文件要优先打印,尽量不手写重要交易信息;如果手写重要交易信息,也应由同一人手写,不得由不同人手写,同时应该要求消费者在手写的重要交易信息处按手印,以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同时,可以借鉴房地产企业的做法,编写产品不利因素告知书,列举产品的重要不利因素,打印好后,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并存档。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0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附录: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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