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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 阅读:1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 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二) 损害结果 损害是成立各种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侵权法上所称的损害其构成的核心要素是:须为确定和真实。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是根据损害可否以金钱加以衡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主要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害指由于损害的发生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势必将导致另一方的受关爱、照顾等的利益受损。如若过错方与他人还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获得抚养费、生活费等,这样也将损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三) 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2.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A. 必要条件规则。即某行为必须是指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方成其为事实上的原因。如果没有该原因,损害同样会发生,则该行为便不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例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受损害方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害方实施了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引起的。

B. 实质要素规则。 实质要素规则指如果加害行为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它就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3.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A.预见力理论。预见力理论指行为人只为其所能合理预见的损害负责,除此以外的

损害行为人不负责任。

B.危险理论。危险理论是指被告人应对由其所引入到受害方的危险负责。

4. 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加害预见到损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由于加害人疏忽而没有预见损害的发生或虽然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其不会发生。在现实中,有过错方的主观过错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观过错则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5. 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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