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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庞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某诉庞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庞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双胞胎儿子庞某一、庞某二(起诉时年满十一周岁)。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二子……经双方协商,二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支付……”后赵某诉至法院,称庞某存在暴力倾向,经常打骂孩子,故要求判决二子由其抚养。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询问二子意愿,庞某一、庞某二均强烈要求今后随赵某一起生活,且不愿让庞某探望。庭审中,庞某表示尊重孩子意愿,但希望正常探视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现赵某要求婚生子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对庞某抵触情绪较严重,不愿其行使探望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被告庞某主张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待孩子抵触情绪消除后,被告庞某可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关系并妥善解决父母一方探望问题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夫妻探望权的行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探望权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离异家庭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与子女见面交往、进行情感交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单方面强调父或母亲的探望权,而对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加理会,则背离了制度设置初衷。法院应遵循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本案中,庞某一、庞某二年满十一周岁,已足以清晰、真实表达意愿,法院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分析判断其拒绝接受探望的原因,认为在孩子心结打开之前,庞某不宜强行探望,但庞某的探望权利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可在孩子抵触情绪消除后另行主张。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彰显法院以维护未成年人情感利益为先,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底色,同时,也提醒离异父母要关心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采取正确方式教育引导子女,加强与子女间的沟通交流,努力让子女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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