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抚养权?
抚养是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属于亲子关系的范畴。抚养权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法定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不导致亲子关系的消除,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抚养子女变为父或母一人单独直接抚养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子女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权。在抚养过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直接抚养人伤害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利益情形的,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将未成年子女分为三个年龄段,规定了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一般确定规则:“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特殊情形下父亲也可请求直接抚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以及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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