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于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的超出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李某某与盛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11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虽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调解确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金额时原告尚某2周岁,现在原告进入就学阶段,生活、教育需要都与离婚协议时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合理的生活、教育支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也势必有所增加,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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