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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张某某与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面对女童无人照料 多方合力助娃回家

——张某某与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小萌系生父母非婚生育。2017年10月,小萌母亲与张某(小萌继父)结婚后,小萌随母亲及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21年5月,小萌母亲因夫妻矛盾带小萌另居他处,张某独自抚养二人的两名婚生子女。后母亲下落不明,六岁的小萌生活无着,幸被好心人及时发现,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几经查找,联系上在天津生活的小萌姥爷张某某。得知外孙女一人在异乡,张某某及时将小萌接回天津家中照顾。但小萌户口如何解决却成了大问题:因生母失联,无法正常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不及时落户,将影响小萌当年入学。着急的姥爷张某某找到和平区妇联求助,区妇联立即与区教育、公安部门沟通,了解详细政策及办理难点,各有关部门克服困难,通力合作,及时为小萌办理了准迁证明。

考虑到生母、生父、继父均未亲自抚养小萌,而实际抚养人姥爷张某某并无监护权。为切实保护小萌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小萌今后的生活、学习,在妇联及公安部门的建议下,小萌姥爷张某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小萌继父)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自己为小萌的监护人。

受案后,和平法院第一时间看望了小萌及其姥爷,听取小萌姥爷对照顾小萌的意愿,了解小萌姥爷的身体、生活、居住等各方面情况,对其能否照顾小萌、为小萌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作出评估,同时向小萌了解近期与姥爷生活的融洽程度,以及是否愿意与姥爷继续共同生活的想法。随后,法官又与小萌生父取得了联系,小萌生父书面同意指定小萌姥爷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萌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某作为继父,与小萌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对小萌有监护权。但鉴于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主要系小萌生母日常照顾子女,在夫妻二人分居后,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小萌失管并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现有两名四岁的子女需要抚养,无力对小萌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小萌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对其生活起居进行了悉心照顾。综合小萌母亲下落不明,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张某某为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从最有利于小萌成长,最大限度保护小萌今后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萌的外祖父张某某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近年来,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平区妇联、法院、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发挥联动合力,制定了多项维权机制,其中联席会议制度、专项专案协商制度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各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区妇联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从中联系协调,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小萌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持续对小萌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跟踪回访;区司法局为小萌姥爷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案件顺利进行;区法院为案件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速立速审速裁;公安和平分局及时核查提供相关当事人信息,并于判决生效后,为小萌办理落户,使小萌顺利完成了入学手续;区教育局在小萌入学后,及时安排学校老师进行家访,在学校给予小萌关心关爱,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充分体现了执行政策的力度、为民服务的温度,使失管未成年人重获安定生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小萌虽有多位法定监护人,但其母亲下落不明,生父不履行监护职责,继父张某在小萌面临危困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尽到监护职责,同时,张某还需要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三位第一顺位监护人均怠于或无力履行监护义务。在本案申请人仅申请撤销一位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尊重相关方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现实生活困境的目的出发,撤销部分监护人资格,指定能够行使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解决了小萌的监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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