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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但婚内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应当仅限已发生期间,对未来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8-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但婚内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应当仅限已发生期间,对未来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邹某1与邹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10民初6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被告以其与原告的母亲陈某未离婚为由,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转走了夫妻共同财产105665元,足以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但陈某主张此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系案外人邹庆方归还其弟弟的欠款。经查,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付款人为邹庆方,并非被告本人。因此,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自2020年8月分居至今,双方的经济收入分开独立,原告随陈某生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期间其已尽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某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据此,本院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要求被告支付今后至原告18周岁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暂不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每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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