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时,应从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
案件:李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12民初742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金额,除了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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