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驾车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以及乘车人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是事故原因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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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华与付某煊、廖某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驾车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以及乘车人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是事故原因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492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634号
裁判要旨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以及乘车人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二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对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对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煊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华
一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付某煊、廖某文因与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某华以及一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某煊、廖某文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由付某煊、廖某文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二人各自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因二人共同过失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付某煊、廖某文系夫妻关系,作为利益共同体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成因分析可以确认,付某煊驾驶机动车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该车乘坐人廖某文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杨某华受伤的损害后果,付某煊、廖某文应当对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依据付某煊、廖某文各自责任大小,确认付某煊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廖某文承担事故赔偿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付某煊、廖某文主张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阳光财险镇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付某煊、廖某文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某煊、廖某文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花与聂某娟、徐某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890号
【裁判要旨】
徐某香作为乘车人,在开启车辆左侧车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陈某花的电动车与其乘坐的车辆相撞,陈某花受伤和车辆受损的后果。徐某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聂某娟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徐某香下车时,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二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考量徐某香和聂某娟的过错程度及其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判决徐某香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聂某娟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由于聂某娟未尽开车门提醒义务与徐某香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撞伤他人的行为无等价因果关系,徐某香关于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保丹阳支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对徐某香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应予赔偿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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