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解除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存在的产生的问题: ①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②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③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北京》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即时解除
即时解除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由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我国劳动法在平衡劳动者保护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我国有的地方立法则作了更为广泛的规定,《北京》则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列为情形之一。《福建》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广东》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一种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在而引起的。笔者认为应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最好是与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形式一样规范为书面形式,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对于劳动者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我国《劳动法》本身未作规定。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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