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7年8月份招收一名毕业生,为其解决了户口,劳动合同签订了三年,并签有补充协议。规定:提前走要给公司相应的补偿(3年4万)。2008年3月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员工提出要离职,公司没有同意,该员工口头打了招呼就走了,没有办任何手续,公司不知道其去向,公司于该员工走后,停交了“三险一金”。请问:下一步公司该如何做?如何维护公司权益?
解答: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公司应将其有关档案、人事关系送交人才交流中心等处管理,以免该员工档案丢失。关于双方约定服务期3年,如果提前离开公司,员工应承担4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公司为员工解决户口等问题对员工跳槽的限制,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离开公司,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员工需要公司为其转档案关系、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种情形,劳动人事关系的,公司有权提出抗辩,要单位和员工均有权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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