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职工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甲公司于2007年10月与该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10月合同期满。请问:合同期满后,若单位不续签合同,将如何给予补偿?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拒绝。但也不排除用人单位因经营方向改变、用人岗位减少等因素,导致不能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不论劳动者之前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发第一个月工资时起,应当连续计算工龄,并确定经济补偿金额。对负有保密义务和劳动竞业禁止义务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双方约定,对劳动者另行补偿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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