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兼职,公司可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田志超
问:我是一家销售公司的财务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期间,我又在其他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需要请假两天去兼职公司上班就可以获得酬劳。很快销售公司知道了我兼职的事情,公司领导认为我每月请假必定会分散工作的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并提供兼职公司的书面证明。我认为,这是我自己的事情并没有辞去兼职工作,结果销售公司便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销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答: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在担任兼职工作后或多或少都会影响本职工作的时间与精力,在公司提出令你限期改正的要求后,你仍未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合同。所以,销售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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