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但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直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于某与某商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为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1月, 某商贸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同于某谈话,于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一次性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商贸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内容与于某仲裁请求不符而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为协商一致解除,于某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某商贸公司应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具有属性对立和数额包含的关系。一般而言,赔偿金源于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经济补偿则基于合法解除或终止行为,且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依法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做法既未超出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范围,又较好的贯彻了效率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对本案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2民终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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