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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挪作他用被解除合同 法院:违反基本诚信义务 构成严重违纪 无需支付赔偿金

日期:2022-1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病假挪作他用被解除合同 法院:违反基本诚信义务 构成严重违纪 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放】

2019年,王某因牙龈发炎预约了11月26日及28日的牙科就诊,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日的全额带薪病假。后11月26日的就诊预约因牙科诊所安全检查缘故于11月21日被取消,王某又自行取消了11月28日的就诊预约。

两日就诊预约取消后,王某并未就此向用人单位申请取消全额带薪病假,而是于11月26日至11月28日期间自行赴香港,并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内分享其旅行见闻。

用人单位注意到王某的微信朋友圈状态及照片,要求其提供11月26日及28日的病假单及就诊记录。因王某无法提供,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利用病假旅游,属于骗取假期行为,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其确因预约牙科就诊而申请病假,赴香港属于探亲并非旅游,其不存在骗取假期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据此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请。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认为,病假系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或休养,由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病假期间,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因素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法律法规对于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尤其规定了最低标准,以保障劳动者在病假这一特殊期间的权益。

病假因其性质、用途以及法定工资待遇而区别于事假等其他假期。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甚至会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比如本案中,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全额带薪病假,在规定天数内,劳动者申请病假并不扣减工资。

本案劳动者王某以预约就诊为由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在就诊预约被取消情况下,就应正常上班,而且本案中其有充分的时间向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病假。但该劳动者非但未据实申请撤销,反而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在病假期间赴港。其赴港目的无论为探亲或旅游,均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同时又享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待遇。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吴怡聂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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