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职工仍患病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张女士从2009年11月开始参加工作,2012年11月进入青岛某集团公司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7月21日,张女士患病后在家休息,期间该公司为其发放了六个月的病假工资,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20日。医疗期结束后,张女士仍卧床不起,该公司为其继续发放了六个月的疾病救助费,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7月。期满后张女士未返岗工作,2015年9月15日,青岛某集团公司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张女士认为2015年1月20日后,该公司依旧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疾病救济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与张女士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000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本委认为,申请人患病后一直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虽被申请人一直为其发放疾病救济费,缴纳社会保险,但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客观情况下无法实现。且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不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该两条规定均是劳动者在岗,双方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的情形,对没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支付二倍工资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应当着眼于立法本意:一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通过二倍工资的规定倒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三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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