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和田玉镯退回时多了划痕,卖家拒绝退款,诉请快递公司赔偿
近日,广州中院审结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快递公司向原告林小姐支付补偿款154元,驳回了林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01.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底,林小姐以32800元的价格网购了一只和田玉镯,试戴后发现不合适,经退货协商后于4月中旬通过某快递公司以未保价方式将玉镯寄回卖家,并支付快递费22元。其中,退货协商记录载明,系统提示“退货请务必快递保价寄回”字样。
在寄出快递时,林小姐勾选同意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以红色加粗字体载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等内容。后卖家在快递人员的见证下开封验货,发现玉镯被划损,故不同意林小姐退货退款。沟通过程中,快递公司提出寄送涉案玉镯的打包盒外观完好,不属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情形,且玉镯并未保价,即使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最高也只能按照运费的7倍赔偿。林小姐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无权据此主张免责,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快递公司向其赔偿玉镯损毁的损失32800元及因涉案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等1000元。
02.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小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需举证证明涉案手镯的划痕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林小姐明知快递保价服务且仍在购物系统提示其采用保价寄回的情况下选择不保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案中,林小姐选择不保价,而涉案手镯上的划痕仅有3毫米,且比较细,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较难发现,故不能仅依据快递公司揽收涉案手镯即认定涉案手镯的划痕在揽收时不存在。否则,快递公司将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涉案手镯除外包装外,内部还有手镯包装盒及泡沫固定,在卖家收取快递时均完好,而玉手镯质地硬,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运输中出现划痕。林小姐主张不排除有人在快递寄出后打开包装盒,毁损手镯后再重新包装派送,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林小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手镯的划痕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其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快递公司同意依照运费的7倍给予林小姐补偿,此系快递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决定,故法院认定由快递公司给予林小姐补偿款154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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